公平与正义之惑——关于本·拉登之死的理性思考

2011-07-09 07:04 来源:网络博客 作者: 大方客

本·拉登死了,终于死了!奥纳马喜形于色,踌躇满志;美国人欢呼雀跃,扬眉吐气;全世界反恐阵营争相传讯,无比欣慰。十年磨一剑,壮志堪凌云!一切似乎尘埃落定。然而,与此同时,伊斯兰世界却不免泪水涟涟,哀情切切;塔利班集团如丧考妣,义愤填膺,复仇之声,信誓旦旦,咬牙切齿,令人不寒而栗。几家欢乐几家愁?环球并非同此凉热!

面对着这桩举世瞩目的关乎全球安危的重大事件,不知怎得,我竟然想起了好莱坞的商业热门大片。试想,美国的海豹突击队的凌晨袭击,神兵天降,40分钟干脆利落地解决战斗的过程,怎么看怎么像一部传奇枪战大片。而美国政府为雪“9·11”之耻,十年来不惜倾一国之力,动用了各种现代最先进科技手段,殚精竭虑,万里追踪,其目的最终还是定格在刺杀本·拉登本人之上,这又不禁让人联想到金庸的武侠世界里的“快意恩仇”的主题,让人联想到中国千百年来流传不已的“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古训”,而全然没有二十一世纪所应该有的“科学、民主、文明、理性”的现代色彩。美利坚合众国的这番惊天地泣鬼神的神来之笔,竟然不自觉地落入了“冤冤相报何时了”的中国古代封建伦理的怪圈,实在有损世界上最“科学民主”国家的令名,让人不禁产生深深的困惑,这世界究竟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在网上看到一篇文章,一个名为雪漠的作者写的《从拉登之“死”谈暴力英难的终结》,读后让人深有感触。

文章提到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所谓“英雄”,其实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奥巴马说,这是正义的胜利。伊斯兰世界则视拉登为正义的化身。在同一个词汇下,美国人在欢呼,伊斯兰世界却在流泪”;

“拉登无疑是伊斯兰世界的英雄,但同时,他又是美国人眼中的罪人”;

“目前,这个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都在赞美自己的‘英雄’,而这些‘英雄’都在国家、民族、信仰的旗帜下屠杀另一群人”;

“我们允许蒙古人赞美成吉思汗,允许中国人称成吉思汗是英雄,但是对于那些被屠杀国家的人类来说,他其实是罪人”;

“日本人用日本“正义”的理由和借口来屠杀中国人,可以编造出很多的谎言,让每一个日本人以比赛屠杀中国人为荣;但中国人也会有这样的理由和借口去屠杀日本人;美国人也可以变幻出这样“正义”的理由和借口去屠杀别的国家”;

……

“每一个政治家有不同的理由,每一个时代有不同的谎言,但我们必须有一种理念和文化——杀人是罪恶,人类不应该杀人。无论借什么样的理由来杀人,都是罪恶。”

 

又不禁想到不久前在《书屋》(2011年第四期)读到的一篇文章,李南央的《刺破王朝循环怪圈的利器》也谈到了类似的观点:

“逻辑和历史经验共同告诉我们:暴力最强者说了算,这是决定各种规则的元规则”;

“暴力最强者甚至可以选择和修改正义观念本身”;

“你认为萨达姆坏,还有人认为布什太坏了呢?谁的话算数?”

“无奈真实的世界太复杂,人们的认同太相异,什么是真正的正义,什么是真正的道德,谁能说得清楚?”

作者最后的结论是:“必须走出追求正义和道德的治国理念误区转而为实施过程的公正而奋争”。

两篇文章的共同点即在于,所谓“英雄”“正义”“道德”都是相对而言的,而在暴力强迫下实施的“正义”“道德”都具有一定的“罪恶”感,而李南央文章特别提出了过程实施的“公正性”问题,确实体现了一种进步的公平、民主思想。

然而,现代人很少有人意识到这一点,而事实是历史上许多罪恶都是在堂皇的“正义”“道德”名义下发生的,而很少考虑真正的过程实施的“公正”才是解决问题的最好选择。历史上的很多“正义”“道德”内涵其实最终是由“强者”决定、由强者说了算的,所谓“胜者为王,败者为寇”者也;所以,“正义”“道德”不足以成为暴力施行的理由,而许多的所谓“正义”“道德”其实只是虚无缥缈自私自利的遮羞布,只是一种“强者逻辑”而已。两千年前的庄子,早就对这种逻辑表示过坚决的否定:

“即使我与若辩矣,若胜我,我不若胜,若果是也?我果非也邪?我胜若,若不吾胜,我果是也?而果非也邪?其或是也?其或非也邪?其俱是也?其俱非也邪?我与若不能相知也。则人固受其黮闇,吾谁使正之?使同乎若者正之,既与若同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者正之,既同乎我矣,恶能正之?使异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异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使同乎我与若者正之,既同乎我与若矣,恶能正之?然则我与若与人俱不能相知也,而待彼也邪?”

两个人的辩论,是无法让别人做出公正裁决的,无论是同意我观点的人还是反对我观点的人都不可能做出公正裁决,因为先天的立场,就决定了裁决的偏颇性。庄子这番话虽然充满了诡辩的色彩,但是,却的确道出了所谓“正义”“道德”的伪善性。因而,李南央文中提到的过程实施的“公正性”确实是一个值得人们深思的问题。然而,如何做到实施过程的公正性却依然是一个非常纠结的问题。李文在文章中列举美国法院审案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实施过程的公正性的一些具体做法:如审案中,先有双方律师各自从法律角度辩论,指出案件的诸多疑点、重点、特点,但最后由陪审员投票决定如何裁决,认为这才真正体现了一种过程的公正性。然而,即便在这个过程中,陪审员的素质优劣依然是一个未知数,所以,过程的公正性有时也并不能保证真正的公正断案。

这就是我标题所说的“正义与公正之惑”。

回到本·拉登之死,所谓“正义与公正之惑”的问题自然显得更加复杂。本·拉登的恐怖活动自然有违正义道德原则,得以“人人共诛之”;但从本·拉登集团的角度而言,美国的“海豹突袭”行为又何尝不是一桩极为恶劣的“恐怖行为”?其中的“公报私仇”“睚眦必报”的私怨狭隘成分一目了然,实在欠缺一种光明磊落的现代公正公平理念,而“冤冤相报何时了”的潜在危机应该会让每一个善良的人都敏锐而忧虑地感觉得到的。虽然,以公理强权而言,正义必将战胜邪恶,恐怖行为必将自食恶果,自取灭亡;但是,“正义与公正之惑”的问题并不因此而消失,世界将因此更加充满危机,充满仇恨也始终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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