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禅里禅外悟人生(二十六)

2013-06-05 06:26 来源:《禅里禅外悟人生》 作者:弘一 浏览:55742950

禅里禅外悟人生(二十六)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2)

  问:盗僧物者依何结罪耶?

  答:若有守护主余人盗者,望守护主边,结重;若主掌之人自盗者,亦犯重;若无守护主余人盗僧物者,亦犯重。

  问:盗僧物者与盗佛物法物同结重罪。然亦有所异那?

  答:南山《行事钞》云:“盗通三宝,僧物最重,随损一毫,则望十方;凡圣一一结罪。”又《方等经》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盗僧物者,我所不救。”(灵芝释云:我不救者,以佛威神不可加故。非舍弃也。)

  问:于三宝物若互用者,应有罪那?

  答:律中互用有种种,结罪亦有轻重,今略举一二。如寺主互用三宝物,彼以好心,非入己故,谓言不犯,但依律应结重罪。若当分互用者,如本造释迎,改作弥陀;本作般若,改作涅粱;本作僧房,改充车乘,应结小罪。

  问:白衣入寺应与食耶?

  答:若悠悠俗人见僧过者,应与食物;若在家二众及识达俗士有入寺者,须说福食难消,非为悭吝。

  第二节:人物

  问:盗别人物中如何分判耶?

  答:南山《行事钞》中,约二主分为七种。文义甚繁,今不具举。

  问:物主有财物,令他人守护为作护主。若此财物被贼所窃,应令护主为偿还耶?

  答:若护主谨慎不懈,贼来私窃或强迫取,非是护主能禁之限者,物主不应令护主偿还;若强征者物主犯重;倘护主懈慢为贼窃者,护主必须偿之。若不偿者护主犯重。

  问:手执他人之物,不慎而误破者,应令其偿还耶?

  答:不应令其偿还。若强征者犯重

  问:贼取财物已,物主应可夺还耶?

  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己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己物故。必须物主于己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非人及畜牲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那?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问:盗畜牲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轻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

  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

  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之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是岂有盗心耶?

  答:律列十种贼心,了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

  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罪之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

  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摄护须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如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

  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己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

  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高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诳惑取者是;

  移标相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埋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

  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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