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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诚信伦理比较及其启示(一)

2013-07-12 09:30 来源:网络 作者:吴建华 浏览:55732417

中西诚信伦理比较及其启示(一)

建设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诚信伦理,是解决当前的诚信危机和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迫切要求。研究中西诚信伦理的异同,挖掘其中的合理成分,积极吸收西方诚信伦理文化的精华,对促进我国现代诚信伦理体系和社会诚信机制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中西诚信伦理的一致性

尽管中西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有所不同,中西诚信伦理产生和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制度也各异,但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把诚信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社会伦理规范,中西诚信伦理之间有着许多共同之处。

1.中西社会诚信伦理的内涵和要求基本相同。在中国古代,“诚”和“信”既有不同的含义,又可以互训连用。诚信概念也经历了不断演变和发展的过程,但其基本内涵却是比较固定的,即是诚实无伪、恪守信用。孔子说:“所谓诚其意者,毋自欺也。”[1]朱熹说:“诚者,真实无妄之谓。”[2]信其本意为“人言”,即“人言为信”。《说文解字》中说:“信,诚也,从人从言。”孔子说:“信近于义,言可复也。”[3]言必信,信必果。”[4]合而观之,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从伦理意义上看,诚实就是要求人不欺心、不欺人,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守信就是要求人们能够履行对他人的承诺,说话算数,严格践约。

在英文中与“诚”对应的单词是integrity,与“信”相对应的是faithtrustintegrity的含义是“诚实”和“完整”;faith的意思是“信仰”、“信赖”,主要是指“相信”和“依赖”。可见,在英语中诚信的基本含义是真实、诚实、相信和信赖。从伦理角度看,诚信的基本要求就是尊重事实、信守诺言。美国学者迈克尔•D.贝勒斯说:诚信“一般被定义为‘忠于事实’或在此基础上再加上‘遵守公平交易的合理商业标准’”。[5]美国学者福山说:“信任建立在共享价值规范的基础之上,它的获得要求人们遵守群体的道德规范,并且具有忠诚、可靠等美德。”[6]可见,诚信作为一种伦理规范,在中国和西方社会中的基本含义和要求是相近的,即尊重实际、实事求是、真诚无欺、信守诺言。

2.中西社会都把诚信作为基础性的伦理规范。在中国,儒家的权威经典《论语》中说:“人无信不立”,“与朋友交,言而有信”,“自古皆有死,民无信不立”。可见,中国先哲孔子把诚信作为立身、处世和为政的根基。孔子之后的儒家学派则对诚信作了进一步的提升。孟子提出“朋友有信”,并把“信”作为五种人伦关系之一。西汉董仲舒将“信”与“仁、义、礼、智”并列为“五常”,从此确立了“信”在中国传统道德体系中的基础地位。除了儒家外,诸子百家对诚信也作了比较深入的阐述。墨子说:“言必信,行必果,使言行之合犹合符节,无言而不行也。”[7]管子强调:“诚信者,天下结也。”[8]荀子曰:“政令信者强,政令不信者弱。”[9]此外,在中国历史上君王和统治者也看重诚信,把取信于民当作为政的首要条件。晋文公说:“信,国之宝也,民之所庇也。”[10]商鞅说:“民信其赏则事功,下信其刑则奸无端矣。”[11]魏征强调:“君之所保,惟在诚信。……德礼诚信,国之大纲。”[12]可见,诚信在中国传统社会是最基础性的伦理规范之一。

在西方,诚信伦理同样源远流长。《圣经》可谓是西方的权威典籍,其中的“摩西十诫”也将“不作伪证”作为最重要的道德戒律。在古希腊时期,苏格拉底本人就是因为不愿意撒谎而被处死,不惜用自己的生命来捍卫诚信美德和社会正义。亚里士多德在《尼科马可伦理学》中指责,欺骗行为违背了交换公正原则,是不道德的行为。在中世纪,“信”、“望”、“爱”被认为是基督教最基本的伦理要求,三者构成基督教神学的三大德性之柱。在近代,卢梭、洛克、霍布斯和托克维尔等政治学家认为,契约是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础,信任是维系政府权威和社会秩序的主要原则,是民主政治的前提条件。现代社会学家齐美尔、迪尔凯姆、韦伯等人认为,信任是社会组织的润滑剂和粘合剂,是促进社会发展的精神动力。在当代,经济学家熊比特认为,信用是扩张资本、实现创新、繁荣经济的重要手段。[13]德国社会学家卢曼提出,信任是简化社会复杂性的机制之一,有强化认识、降低风险、促进行动的功能。[14]美国著名学者福山指出,信任是一种比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更重要的社会资本,它对提高经济竞争力和推动社会现代化起着巨大的作用。在19938月问世的《走向全球伦理宣言》中,提出了人类社会“四项不可取消的规则”,其中“坚持一种宽容的文化和一种诚实的生活”便是四项规则之一。

3.中西社会都认为诚信伦理具有道德至上性。在古代中国,最早把诚信上升到哲学本体意义的是孟子,他说:“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15]即认为,诚不仅是宇宙的本体和人的本性,也是人伦道德的本原,同时又是贯通人性与天道,达到天人合一的桥梁。在儒家的道德体系中,天人合一是最高境界,人之道怎样才能实践和达到这一理想呢?对此,《中庸》作了论证:“唯天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也就是说,人若能依诚之德立身处世、待人接物,便能感化他人、化育万物,直达至善的境地。《中庸》还说:“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合内外之道也。”意即只要发挥诚的德性,便能成己知物,率性通天。后来的宋代理学对诚信的本体意义作了进一步的概括,周敦颐说:“诚者,圣人之本。‘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诚之源也。‘乾道变化,各正性命’,诚斯立焉,纯粹至善者也。”[16]“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17]在他看来,“诚”不仅是宇宙的精神实体,而且是一切伦理规范和道德行为的根基和源头。

在西方社会,信(faith)一开始是一个宗教名词,指人对上帝的内心态度、信念和信赖。诚信伦理在西方最早也产生于宗教,《圣经》中的《日约》是人神之间的盟约。进入中世纪,“信”仍是基督教伦理的最高原则,托马斯•阿奎那说,“信”是一切德性之首,“信”的源泉在上帝。[18]文艺复兴时期,路德发起了宗教改革,但仍倡导“因信称义”,仍把“信”作为新教的首要原则。在世俗社会中,西方哲人也试图论证诚信的道德至上性。休谟说,履行许诺的法则、稳定财物占有法则和根据同意转移所有物法则是人类社会的三条基本自然法则,履行许诺是永久的社会正义的体现。[19]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把“诚实”看作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和绝对命令,他说,“人应当诚实”是人们心中的普遍性道德法则,它与支配我们头上星空的自然法则一样令人赞叹和敬畏。[20]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中对诚实守信的契约伦理也进行了理性提升,他认为善是福利与法的统一,守约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实现双方的利益,是利与法的统一,因而是善;不守契约是个人特殊意志对普遍意志的破坏,是不法。[21]在西方社会,诚信也总是与“上帝”、“善”、“普遍规律”和“绝对命令”等概念联在一起,是一个具有道德至上性的范畴。

(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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